台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7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欢迎您发表评论:
您必须 登录 才能发布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