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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台灣新聞   2014年01月14日 17:05   评论»  

【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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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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