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可選^長
【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直轄市下轄區由山地鄉改制者,改稱山地原住民區,可辦理自治事項。
5都(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改制後,原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為「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
修法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恢復區長、區代表選舉,並新增財政確保條款,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參酌相關因素補助。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烏來等區改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地制法辦理自治事項。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制法中關於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地制法關於縣與鄉關係規定。
修法也明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鄉、鎮、市公所首長連任規定由原本「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改為「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這項修法被稱為「(前苗栗縣竹南鎮長)康世儒條款」,康世儒曾任14、15屆竹南鎮長,任內辭職轉戰立法委員,民國101年再參選16屆鎮長補選當選。
補選過程中,康世儒遭對手陣營質疑違反地制法「鄉鎮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定讞。
修法前,地制法條文規定以「任」區別地方首長任期,但內政部表示,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多以「屆」計算。這次修法可避免條文在法律解釋上有不同見解,杜絕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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