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簡體 在线工具大全 Facebook Icon Twitter Icon Google+ Icon RSS订阅

台立院三讀 勞資團f逾期交仲裁

台灣新聞   2014年05月20日 12:20   评论»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團體協約法部分條文,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時,若協商期超過6個月,且認定是其中一方拒絕協商,可直接交付仲裁。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現行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由於沒有時間和有效爭議處理配套措施,若勞資任一方採取拖延策略,就會導致協商陷入僵局。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若勞資團體協約協商期間超過6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勞資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欢迎您发表评论:

您必须 登录 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