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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再修法 明定路過視個案認定

台灣新聞   2014年08月14日 21:33   评论»  

【大紀元2014年08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會1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內政部表示,草案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並新增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舉行之日3天前報備的限制,預計最快8月底訂定偶發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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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21日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因此,內政部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根據《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遊行,不需事先報備;因事起突然,不立刻舉行無法達成目地的「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前報備。

「路過」是屬於偶發性還是緊急性集會遊行?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表示,需依個案判斷,至於「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又如何認定?他說,這是有計畫性、召集人、有標語,皆不屬於偶發性及緊急性,因司法機關還在審理,不便多做說明。

此外,為避免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妨害車道交通秩序,以及維護已報備的集會遊行順利舉行,內政部表示,這次也增訂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應兼顧車道交通秩序及先報備者的權益,也就是以用路人安全為考量。◇

(責任編輯: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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