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读 监听一人一罪一票
【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监听票须经检察署立案号才可向法院声请,单一监听票以单一对象为限。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通讯监察书(监听票)须经检察署立侦、他字案号,才可向法院声请核准。声请通讯监察书,应以单一受监察人为限,同一侦、他字或相牵连案件,可同时声请数张通讯监察书,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监听时取得其他案件内容者,不得做为证据,但在发现后7天内补行陈报法院,并经法院审查认可案件与实施通讯监察案件具有关连性等不在此限。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调取通信纪录规定,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必要时,可依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不过,检察官、司法警察官为侦办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强盗、诈欺、掳人勒赎、毒品、走私、人口贩卖等罪,而有需要时,可由检察官依职权或司法警察官向检察官声请同意后,调取通信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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