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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监听资料挪用有刑责

台湾新闻   2014年01月14日 17:05   评论»  

【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监听资料挪作他用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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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公务人员或曾任公务员者违反规定,将通讯监察资料挪作他用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检察官执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规定法官评鉴情事者,应移送个案评鉴。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执行机关除有正当理由,应至少每3天派员取回监录内容。监录内容显然与监察目的无关者,不可作成译文。

此外,通讯监察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每年应制作年度通讯监察相关统计资料年报,定期上网公告并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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