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读 限缩监听声请要件
【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限缩通讯监察书(监听票)声请要件。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声请通讯监察书应记载侦、他字案号及规定事项,监察对象非电信服务用户,应予载明;并检附相关文件及监察对象住居所调查资料,释明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曾以其他方法调查仍无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调查,合理显示为不能达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险情形。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一般犯罪通讯监察书声请、核发、执行、通讯监察所得资料保管、使用、销毁,应就经办、调阅及接触者,建立连续流程履历纪录,并应连线台湾高等法院通讯监察管理系统。其他执行通讯监察机关每月应将所有截听纪录以专线或保密方式传递到高院通讯监察管理系统。
另外,依规定执行通讯监察取得内容或衍生证据与监察目的无关者,不可作为司法侦查、审判、其他程序证据或其他用途,并依规定销毁;违反规定的监听行为取得内容或衍生证据,在司法侦查、审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采为证据或其他用途,并依规定销毁。
此外,须先经检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声请监听票;单一监听票声请以单一监察对象为限;监听不得作为政治侦防或其他使用;监录内容显然与监察目的无关者,不得做为译文;调取通联纪录除少数组织犯罪等,须符法官保留,依令状主义,向法院申请核准。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监录内容显然与监察目的无关者,不得作成译文;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者违法将通讯监察资料挪作他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执行机关应在执行监听期间内,每15天至少作成1次以上报告书,说明监听行为进行情形,及有没有继续执行监听需要。检察官或核发通讯监察书的法官并可随时命执行机关提出报告。
此外,增列如有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规定,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等,或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窃取林木等情形,都可依法监听。法务部每年应向立法院报告通讯监察执行情形。立法院在必要时,可请求法务部报告并调阅相关资料。
院会通过附带决议,立法院可设跨党派监督小组,监理通讯监察法制及执行现状。立法院必要时可请求法务部等相关机关报告并依法调阅相关资料,且可随时依法派员到建置机关、邮政事业或其他协助执行通讯监察机关及处所,或用电子监督设备,监督执行情形。
院会也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保障救济程序,如果被监听人认为监听有瑕疵,可向法院提起抗告,且法院须实质审理,不能以监听执行终结为由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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