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 可选^长
【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直辖市下辖区由山地乡改制者,改称山地原住民区,可办理自治事项。
5都(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与高雄市)改制后,原台北县乌来乡、台中县和平乡、高雄县茂林乡、桃源乡及那玛夏乡改为“区”,丧失地方自治团体法人地位。
修法回应原住民社会意见,赋予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地方自治团体法人地位,恢复区长、区代表选举,并新增财政确保条款,原住民区实施自治所需财源,由直辖市参酌相关因素补助。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乌来等区改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区民代表会及区公所,分别为山地原住民区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地制法办理自治事项。山地原住民区的自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地制法中关于乡、镇、市规定,与直辖市的关系,准用地制法关于县与乡关系规定。
修法也明订,山地原住民区自治所需财源,由直辖市补助,并维持改制前各山地乡统筹分配财源水准。
此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将乡、镇、市公所首长连任规定由原本“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改为“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届”。
这项修法被称为“(前苗栗县竹南镇长)康世儒条款”,康世儒曾任14、15届竹南镇长,任内辞职转战立法委员,民国101年再参选16届镇长补选当选。
补选过程中,康世儒遭对手阵营质疑违反地制法“乡镇长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康世儒当选无效定谳。
修法前,地制法条文规定以“任”区别地方首长任期,但内政部表示,实务上民选地方首长多以“届”计算。这次修法可避免条文在法律解释上有不同见解,杜绝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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