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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家公园风景^ 4月禁菸新制

台湾新闻   2014年03月05日 13:56   评论»  

(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5日电)卫福部正式公告,自4月1日起,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风景特定区及森林游乐区,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未设吸菸区者视同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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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内容,这些户外公共场所的游客中心、步道、游憩区、营林区、办公区及简报室等,游客较多,绝对禁菸;也有全区或行人区禁菸者,例如寿山国家自然公园全园禁菸、台江国家公园陆域范围园区。

这项新措施适用于内政部所管辖的垦丁、太鲁阁、玉山、阳明山、雪霸、金门、台江等国家公园、寿山国家自然公园等。4月份垦丁春呐、春浪活动登场,人潮众多的南湾游憩区,吸菸区以外的场所都要禁菸。

嘉义县政府频频接获民众抱怨阿里山二手菸问题,在新规定上路后,也适用于交通部主管的国家级风景区,例如北海岸、日月潭、阿里山等国家级风景区,卫福部已协调交通部观光局,透过旅游团的导游告知大陆等国内外旅客,在野柳地区公园、日月潭向山游客中心、阿里山牛埔仔休憩园区,应遵守禁菸规定。

另外,各县市级的风景特定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所的森林游乐区或农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的森林游乐区、台湾大学的实验林等,4月1月一体适用禁菸场所新规定。

菸权人士质疑新规定适法性,卫福部国民健康署强调,法源依据菸害防制法第16条有关“未设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的条款,为衡量公权力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及执法可行性,依出入之对象及人数之多寡、停留时间长短、空间密闭性等,基于确保非吸菸者免于二手菸危害之立法目的,提供具体之游憩景点,做为本次公告禁菸范围,且妥为设置吸菸区,并非全面禁菸。

国家公园管理单位也可依“国家公园法”第13条第8款,禁止“其他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的规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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