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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病历个资不得蒐集

台湾新闻   2014年05月08日 14:46   评论»  

(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8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病历为不得蒐集的个资,全案仍须交由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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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通过条文明订,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的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增列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下获取,但其他法律另有限制者不在此限。

有关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增列除为维护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必要之外,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的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则需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法务局订定。

初审通过条文,也将当事人同意提供个资的要件,从“书面同意”改为“同意”,但规定以后有争议时,蒐集者要负责举证。

此外,会中通过附带决议,要求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后,行政院应在3个月内施行;且民国101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间接蒐集的个资,主管机关应督促所辖非公务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吕学樟表示,修法通过后,个资法更为完备,也更加确保民众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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