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游法再修法 明定路过视个案认定
【大纪元2014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会14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再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并前案审议。内政部表示,草案增订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报备;并新增紧急性集会游行,不受举行之日3天前报备的限制,预计最快8月底订定偶发及紧急性集会游行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年3月21日作出释字第718号解释,认为《集会游行法》规定“紧急性及偶发性”的集会游行采“许可制”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保障集会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因此,内政部拟具“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再修正草案。
根据《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规定,“偶发性集会游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而自发聚集,且事实上无发起人或负责人的集会游行,不需事先报备;因事起突然,不立刻举行无法达成目地的“紧急性集会游行”,应于举行前报备。
“路过”是属于偶发性还是紧急性集会游行?内政部次长邱昌岳表示,需依个案判断,至于“411民众包围中正一分局”又如何认定?他说,这是有计画性、召集人、有标语,皆不属于偶发性及紧急性,因司法机关还在审理,不便多做说明。
此外,为避免偶发性或紧急性集会、游行妨害车道交通秩序,以及维护已报备的集会游行顺利举行,内政部表示,这次也增订偶发性或紧急性集会、游行应兼顾车道交通秩序及先报备者的权益,也就是以用路人安全为考量。◇
(责任编辑: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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