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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保外就医案 法务部新闻稿全文

台湾新闻   2014年12月08日 18:53   评论»  

(中央社台北8日电)法务部长罗莹雪今天下午召开记者会,表示前总统陈水扁如果再次向法务部提出声请保外就医,矫正署拟扩大鉴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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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务部新闻稿全文:

陈前总统保外医治法务部慎重处理陈前总统于103年6月10日正式委托律师以103年5月15日台中荣民总医院诊断证明书为据,提出保外就医之声请。法务部基于尊重卸任元首及符合法律规定之原则,立即要求矫正署查阅过去有无类似案例可供参酌。

矫正署检视103年1至6月100余名获准保外医治之受刑人,其病名、症状皆与陈前总统不同,难以援引参办。而依台中监狱日常生活观察纪录,综合评估,陈前总统作息规律,饮食正常,亲友接见频繁,健康状况尚非在监内无法为适当治疗之程度,似不符保外医治之规定。

法务部考量声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应有可寻求救济之途径,再请矫正署搜寻有无可资参照之相关案例。该署查无与保外医治相关之判决或判例,惟司法院释字第653号、第681号解释意旨,认为监狱行刑法上之监禁、戒护、处遇措施、假释驳回、撤销假释等处分,属刑事执行之一环,为广义之司法行政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声明异议。该署认不准保外医治之处分,性质相当。因此于10月28日之否准保外医治函中,载明陈前总统如不服该决定,得参酌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依刑事诉讼法第484条规定声明异议。

陈前总统于103年11月2日向法务部提出声明异议,法务部转请矫正署于103年11月5日函知陈前总统,再次请其依刑事诉讼法第484条规定,迳向法院声明异议,陈前总统旋于103年11月1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声明异议。惟台北地院于103年11月26日以103年度声第2880号裁定,以该院并非管辖法院而予驳回,并载明得于5日内向该院提出抗告。

陈前总统上次声请保外医治所据诊断证明,迄今已逾半年。如其病情确有变化,再次提出申请,矫正署考虑扩大鉴定小组,纳入医界推崇及家属推荐之专业医师,共同评估陈前总统健康状况,以为准否保外医治之依据,并昭公信。

前述期间,台中监狱安排领有证照之照护员24小时轮流照顾陈前总统,密切注意其身体变化,台中荣民总医院医疗团队共提供27次门诊治疗,另5次陈前总统自费延请陈顺胜医师共同诊治,妥适照护陈前总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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