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业未分配盈余征税 不同薪资预扣税
(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25日电)财政部表示,企业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属于企业所缴营所税,与一般个人薪资所得被扣缴的“预扣税款”属个人所有,彼此性质并不相同。
两税合一制中,股东获配股利净额的可扣抵税额为原可扣抵税额的半数,并自104年1月1日施行,引发社会关注。外界也对企业手中握有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是否属于预扣性质,以及是否适用即将实施的所得税法第66条之6的规定多有讨论。
财政部表示,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是立法当时营所税的法定最高税率仅25%,而综合所得税的法定最高税率为40%,两者差距15个百分点,为避免公司藉保留盈余为股东规避税负而订定,所以未分配盈余加征的10%营所税,仍属一般公司所缴营所税,与一般个人薪资所得被扣缴的“预扣税款”属个人所有,两者性质并不相同。
至于未分配盈余加征10%后,是否适用新修定的所得税法第66条之6规定,财政部强调,在公司分配盈余前,股东并无实际获配可扣抵税额,并非抵税权。公司原先选择盈余保留不分配,而于新法明年元旦生效后才分配累积盈余,就要依新法规定课税。
财政部举例,企业税前可分配股东盈余新台币100元,扣除17%营所税后,股东只能实拿83元,新法实施前,17元可以全数列入个人计算综所税时抵减;但明年元旦新法规定17元的营所税中,股东只能将一半的8.5元列入个人综所税计算时抵减,股东等于股利总额只有91.5元。
若企业握有未分配盈余时,小股东100元的盈余中,除了先缴17%营所税,剩下83元,还得再多扣10%( 8.3元),小股东拿到的股利净额只剩74.7元,所缴营所税25.3元,只有一半12.65元才能列入个人综所税抵减,还原回去的股利总额其实只有8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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