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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妨害秘密可罰30萬

台灣新聞   2013年12月04日 11:27   评论»  
【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4日電)立法院初審通過刑法第315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妨害秘密罪,罰金從現行新台幣3萬元提高到30萬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修正草案,會議主席、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籍立委吳宜臻說,初審通過草案是針對妨害秘密罪部分,罰金從現行3萬元提高到30萬元,這項條文不須經由黨團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草案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草案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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