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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擄人未致死不可處死

台灣新聞   2014年05月30日 19:36   评论»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刪除意圖勒贖而擄人,但未致人於死的犯罪行為可判處死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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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後條文僅保留「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刪除「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及「致重傷者」可判處死刑規定。

法務部長羅瑩雪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時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未廢除死刑國家,不是犯情節重大,不得科處死刑。

至於何種罪名屬「情節重大」,她引用人權理事會等報告,揭示未導致喪命的綁架行為,不屬可判處死刑的「情節重大之罪」。現行刑法無論行為人是否致人於死,都有科處死刑規定,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羅瑩雪表示,單純意圖勒贖而擄人或擄人致重傷害情形,都不屬剝奪生命法益犯罪行為,且抵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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