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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引用法轮功胜诉案 新检控守则申人权

台湾新闻   2013年09月30日 9:31   评论»  
【大纪元2013年09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道)近年来警方对游行集会诸多限制,又大举检控社运人士,引起民间强烈不满。律政司日前突然发表新修订的《检控守则2013》,特别新增针对“公众秩序活动”的检控指引,强调检控人员要考虑《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市民集会示威的自由,并引用法轮功学员2005年在中联办外集会被控阻街的案例,强调只有在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当局才应提出刑事检控。有资深大律师欢迎新的守则,促请警方尊重人权,减少社会纷争。守则新增的“剥削他人案件”部分也特别提到了“摘取器官”(organ harvesting)罪行。

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Kevin Zervos),在他今年退休之前两天发表《检控守则2013》,取代在09年发布的《检控政策及常规》。新守则除了因应刑事法律及国际趋势的最新发展更新旧有内容、删除过长的案例及判词引述外,最特别之处是增加了“公众秩序活动”和“剥削他人案件”两个新章节。

引用法轮功胜诉案申明人权

新增的“公众秩序活动”章节只有三个小段,不足三百字,但内容却颇重要,包括节录《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内有关保障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自由的条文;强调当局除了有责任维持公众秩序和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同时有责任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让合法的集会和平进行,让大众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权利。

守则列明,“如有声称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时涉及行使这些受宪法保障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并引用终审法院裁定法轮功学员在中联办外集会不构成阻街的案例(杨美云案),强调“只有当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的限度,才应提出刑事检控”。

薛伟成是当年政府控告法轮功学员阻街案的代表律师。被控的法轮功学员上诉到终审法院,2005年5月,终审法院在时任首席法官李国能的主导下,撤销所有控罪。

文件提及“摘取器官”罪行

而有关“剥削他人案件”的新章节,主要是提醒检控人员在处理涉贩运人口、性剥削、强迫劳动、家庭奴役或摘取器官等案件时,应有适当技巧和敏感度,如发现被告乃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可参考国际标准做法。这也是在已知的律政署公开文件中首次提到“摘取器官”。

立法会议员兼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对新检控守则表示欢迎,他说:“希望有这些守则可以减少香港社会的争拗,如果大家留意这个比较详细和新的守则,特别对公众利益列出比较详细的考虑因素。”他又说:“当一些人权的重要性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性都罗列出来的时候,我希望律政司在考虑检控时,应该正确一些和尊重人权一些。”

不过汤家骅提醒说,《检控守则》并非是法律,只是一个指引给前线的执法人员,至于警方是否会减少检控,则有待观察和视乎前线执法人员对有关守则的理解;至于被检控的人士最终罪名是否成立,则取决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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