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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覆议做半套 台政院:专业考量

台湾新闻   2014年01月22日 22:20   评论»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22日表示,行政院提出的覆议案是经过业务单位及法规会审慎评估、专业考量后的决定,并非疏漏。(中央社)

【大纪元2014年0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临时院会日前通过〈地政士法〉第51条之1修正条文的覆议案,但被质疑仅做半套;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22日表示,行政院提出的覆议案是经过业务单位及法规会审慎评估、专业考量后的决定,并非疏漏,且将拟提尽速删除修正条文第59条第4项后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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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文说明,行政院在提出覆议案时,是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2条规定,覆议可采全部覆议或一部覆议即可,也就是第59条有关第51条之1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的部分,本来就失其适用余地,解释上应随同失效。因此,行政院考量后决定单纯就第51条之1提出覆议,是经〈宪法〉与法律专家审慎研究的结果,绝非疏漏。

至于〈地政士法〉修正条文第59条第4项后段有关第51条之1部分者,若因覆议通过而导致失效,行政院未来将研议并尽速删除。

行政院表示,覆议的处理与法律修正案的审议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审议,立法院可就其内容予以修正或调整,但覆议案的处理,依〈宪法增修条文〉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3条规定,只能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而无法进行内容修正或调整。◇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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