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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示范^教育创新 不涉土地开发

台湾新闻   2014年05月01日 20:41   评论»  

(中央社记者陈至中台北1日电)教育部今天表示,自由经济示范区推动教育创新,不涉及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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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导示范区教育创新是“假办学,真炒地”。教育部澄清,根据“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草案”第10条,教育创新属于第二类示范事业,即在实体示范区外,以试点方式进行国际合作。

教育部强调,示范区条例草案中有关实体示范区的土地规定,并不适用教育创新,因此没有“炒地”的疑虑。教育创新鼓励外国大学与国内大学合作,利用既有校地校舍、设备设立分校或独立学院,而不鼓励另觅校地;即便学校要购置土地,也必须符合现行法令规定,并没有因示范区有任何优惠。

教育部认为海外大学来台设分校,可以提升台湾高等教育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吸引邻近国家学生来台就学,国内学生不需远赴海外,也能修读国际水准的课程,减轻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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