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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拒征信不可就拒贷

台湾新闻   2014年05月20日 13:20   评论»  

(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消费者拒让银行从联征中心查询资料,不能成为申贷遭拒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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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前,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金融商品、服务及契约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风险。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与个人资料保护法“告知义务”一致规定,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涉及个人资料蒐集、处理及利用时,金融服务业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权利,及拒绝同意可能的不利益。

为加强保障金融消费者对信用资料自主权,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金融服务业办理授信业务,应同时审酌借款户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债权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则,不能只因金融消费者拒绝授权金融服务业向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信用资料,就成为不同意授信唯一理由。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规定,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具信托、委托等性质者,并应依适用的法规规定或契约约定,负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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