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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钱 台第三方支付帐户禁提现

台湾新闻   2014年09月04日 21:37   评论»  

(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4日电)金管会今天表示,未来民众储值、汇款如果要提现(提出现金),为了防止洗钱,不可以直接在第三方支付帐户提出现金,必须把资金汇到银行的实质帐户,才可以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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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提“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俗称第三方支付专法)。

金管会表示,未来第三方支付业者想要从事相关事业,采取许可制,也就是资本额要达新台币 3亿元以上,可以外币台币储值、O2O(线下交易)、无实质交易(汇款)。每帐户储值金额上限为3万元、帐户间的转移每笔也限制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洗钱,金管会规定,未来如果电子支付上的帐户虽然可以相互汇款,但如果要提现,不能直接从第三方支付上的帐户提现,必须转移到银行的实质帐户上才可以提现。

根据地三方支付专法的规定,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应建立使用者身分确认机制,于使用者注册时确认其身分,并留存确认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的资料;使用者变更身分资料时,也是要留存。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资料的留存期间,自电子支付帐户终止或结束后至少5年。

法规也规定,第三方支付业者也要保留交易纪录,在停止或完成交易后,至少应保存5年。

至于可以外币储值的部分,金管会表示,可以储值的外币必须要央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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