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超收渔船主费用 台劳动部:依法重罚
有关部分外劳仲介公司向雇用外籍渔工的船主收取2万余元仲介费,劳动部重申,仲介公司依法仅能向雇主收取登记费及介绍费(俗称仲介费)与服务费,仲介公司如有违规超收规定标准以外费用,将依法处以罚锾、停业处分,另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废证,令其退出外劳仲介市场。
劳动部表示,依照“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规定,仲介公司可向渔船主收取“仲介费”与服务费,其中“仲介费”合计不得超过所聘雇外籍渔工首月薪资,另服务费每年不得超过新台币2千元,而且服务费不能预先收取,且须有提供服务的事实,才能向渔船主收取。
劳动部指出,仲介公司如有收取规定标准以外费用,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将处以超收费用10~20倍的罚锾,另处3个月以上的停业处分,又如超收费用情节重大者,将予以废证。
另依仲介评鉴要点规定,仲介公司如有超收费用的违规情事,将扣除其评鉴成绩,若连续2年评鉴成绩未达70分而列入C级的仲介公司,将不予换发许可证。
劳动部强调,仲介公司若收取超过规定标准以外的数额,劳动部将请地方政府予以严查重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劳工权益。◇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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